![]() 「香港飛龍」標誌 本文内容: 關於滯納金有一箇特別熱門的話題,就是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嗎?咱們先看看徵管法關於滯納金的基本規定。徵管法 32 條只是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 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沒有說是否可以超過稅款。基於這麼樣一箇理解,南京市某區的稅務局就和一家企業打過一箇關於滯納金的官司。這個案例已經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做爲參考案例。案例中作爲原告的稅局認爲:徵管法是特殊法,行政強制法是一般法,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要按特殊規定執行,但最後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法院認爲加收的滯納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稅款,應該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法院判決理由是:作爲規範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一般性程序法,行政強制法通過明確規定行政強制行爲及其具體的種類、實施條件和程序等,對行政強制予以統一規範。對於稅務機關實施的屬於行政強制性質的行爲,除法律明確規定有例外情形外,亦應當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爲,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適用條件,應當遵守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數額的規定。如果只看稅收徵管法和細則,根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因爲對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稅款數額在徵管法中沒有規定,所以依據行政強制法執行是沒問題的,滯納金不能超過稅款。但是有許多稅務機關認爲徵管法第三十二條沒規定滯納金的上限就說明滯納金沒上限,徵管法是規範稅款徵收的特殊法,根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如果行政強制法和徵管法相牴觸,應該按照徵管法的規定執行,所以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所以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把南京這個案例精選出來作爲參考案例,但是許多地方的稅務局還是認爲,我們徵稅的滯納金就是要按照稅收徵管法來,我們不認可你這個案例的判決。而且隨着徵管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公佈,這些支持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的稅局底氣更足了。徵管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把“滯納金”改成了“遲納金”了。同時在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裏又特別強調,改成遲納金因爲我們徵管法裏的滯納金和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法律性質是不同的。那爲了避免混淆,就修改說法了。雖然只是徵求意見稿,最終是個什麼結果咱還不清楚,但是否定了遲納金和滯納金是同一法律性質的,那就相當於遲納金不能適用行政強制法第45條,就不能限制未來的遲納金不能超過稅款了。從這裏也能看出稅務執法部門的傾向,寧願改一箇名,也要堅持我們的滯納金是可以超過稅款的,但是這個徵管法修訂最終稿還沒有出來,大家還要拭目以待。當前階段,如果和稅務局關於這個滯納金有爭議,當然還是可以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參考案例去和稅務局談判,但是也要關注政策傾向的變化。當然最好的應對還是稅款該繳趕緊繳,依法納稅纔是王道。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